(2017)苏0508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朱俊与徐蔚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俊,徐蔚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俊,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峰,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一峰,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徐蔚燕,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关于朱俊与徐蔚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8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职法院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因存在都有优先权且由其他案件首封等原因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本案无法找到暂时无法处置外,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针对案情已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并发出限期举证通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以上事实由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查询房地产通知书、协助查询车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执行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在穷尽了所有执行程序后已符合了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在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应予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 勤审判员 徐苏平审判员 邱福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文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