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5执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郭海伟、颜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伟,颜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218-1号申请执行人郭海伟,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回族,住洞头区。被执行人颜小平,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海伟与被执行人颜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郭海伟的申请,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颜小平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颜小平在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颜小平名下有坐落于洞头区元觉街道状元村状中巷26弄4号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系被执行人唯一房产,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颜小平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7年6月27日,被执行人颜小平尚欠申请执行人1万元。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 新 克审 判 员 陈 斌 斌代审判员 章 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柯昌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