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潘朝欢、潘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潘朝欢,潘朝明,潘进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22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负责人:潘海良,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海,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恒华,该行职工。被告:潘朝欢,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潘朝明,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潘进贺,男,1959年2月12���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告潘朝欢、潘朝明、潘进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96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庞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窦婧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