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长喜与姚永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喜,姚永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354号原告:马长喜,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锦,眉山市东坡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姚永波,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马长喜与被告姚永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长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长喜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马长喜负担。审判员 叶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