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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商桃结、欧结高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桃结,欧结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7刑初43号公诉机关望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商桃结,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木工,家住安徽省望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望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被望江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望江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武成,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欧结高,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汉族,文盲,木工,家住安徽省望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望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望江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望江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江峰,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桃结、欧结高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桃结及其辩护人张武成、被告人欧结高及其辩护人王江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商桃结、欧结高事先共谋盗窃,被告人商桃结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奇瑞QQ牌轿车载着被告人欧结高前往望江县杨湾镇、太慈镇等地,采取撬门等方式先后盗窃他人财物16次,并将所得赃物贩卖或自用,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为证实前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被告人商桃结对起诉书指控的第1、6、9、10、12、13起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他事实不属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起诉书的指控部分不能成立,被告人商桃结只参与了六起犯罪事实,其他的事实只有被告人欧结高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故只能认定商桃结六起犯罪事实,另起诉书指控的第13起中周某的房屋是废弃的房屋,且2016年11月11日晚所盗物品全部没有带走,属于未遂。考虑本案被盗物品的特殊性,鸡、狗都是在室外,没有入户,且被告人商桃结系初犯、有未遂情节,希望法院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欧结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欧结高指认现场的户数与起诉书指控不一致,不能确认全部是被告人所实施,且被告人欧结高是从犯,具有坦白、初犯等情节,希望法院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商桃结、欧结高先后前往望江县杨湾镇、太慈镇等地,采取撬门等方式先后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具体如下:1、2015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商桃结、欧结高来到望江县太慈镇九龙村龙村队,盗走被害人虞某1家约0.5公斤黄鳝;2、2015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商桃结、欧结高来到望江县太慈镇九龙村龙村队,盗走被害人徐某1家10只鸡;3、2015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商桃结、欧结高来到望江县太慈镇九龙村龙村队,盗走被害人虞某2家12只鸡;4、2016年1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商桃结、欧结高来到望江县杨湾镇丰某17组,盗走被害人刘某1家20只鸡;5、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商桃结、欧结高来到望江县太慈镇九龙村井泉队,盗走被害人徐某2家12只鸡;6、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商桃结、欧结高来到望江县太慈镇九龙村上屋队,盗走被害人徐某3家9只鸡、十几瓶白酒和一桶菜籽油;7、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商桃结、欧结高来到望江县太慈镇九龙村上屋队,盗走被害人刘某2家一只装有100余元的存钱罐和一桶菜籽油;8、2016年11月6日晚,被告人商桃结、欧结高来到望江县太慈镇茶岭村吴冲队,盗走被害人童某家十瓶酒;9、2016年11月6日晚,被告人商桃结、欧结高来到望江县太慈镇茶岭村吴冲队,盗走被害人徐某4家9瓶白酒和2瓶葡萄酒;10、2016年11月6日晚,被告人商桃结、欧结高来到望江县太慈镇茶岭村吴冲队,盗走被害人徐某5家15只鸡;11、、2016年11月6日晚,被告人商桃结、欧结高来到望江县太慈镇茶岭村吴冲队,盗走被害人朱某家16只鸡;12、2016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商桃结、欧结高来到望江县太慈镇九龙村龙村队,将被害人徐某1家饲养的一条黑色土狗毒死后盗走;13、2016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商桃结、欧结高来到望江县太慈镇九龙村龙村队,将被害人汪某家饲养的一条花白色土狗毒死后盗走;14、2016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商桃结、欧结高来到望江县太慈镇九龙村龙村队,盗走被害人虞某3家一只玉镯;15、2016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商桃结、欧结高来到望江县太慈镇九龙村龙村队,盗走被害人虞某4家一袋25公斤大米、10瓶白酒和14只鸡。经望江县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大米、白酒及鸡的总价值为1971元;16、2016年11月11日晚,被告人商桃结、欧结高来到望江县太慈镇九龙村龙村队,在被害人周某家未盗得财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发生。2、被害人刘某1、吴某、童某、虞某5、虞某4、徐某2、徐某3、刘某2、徐某6、徐某4、徐某5、朱某、徐某7、虞某1、徐某1、虞某2、周某、汪某的陈述,证实他们的财物被盗的时间、地点等。3、证人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怀宁县石牌镇农贸市场经营家禽买卖生意,有两个外地口音的男子多次到其经营处贩卖鸡、鹅等,并对被告人商桃结进行了辨认,辨认出被告人商桃结就是向其贩卖鸡的两人之一。4、望江县价格认定局望价认定字[2016]48号关于被盗的白酒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白酒、大米、鸡的总价值为1971元。5、搜查笔录,证实望江县公安局对两被告人家进行了搜查,并扣押了部分赃物。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望江县公安局扣押了两被告人盗窃的部分赃物及被告人商桃结所有的作案工具红色无号牌QQ轿车一辆,并将被害人虞某4被盗物品予以发还。7、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商桃结辨认出与其一起参与盗窃的欧结高,被告人欧结高辨认出收购他们所盗物品的邵某,被告人欧结高对部分作案现场进行指认。8、通话详单,证实两被告人2016年8月至11月通话频繁。9、归案经过,证实两被告人均系抓获归案。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商桃结、欧结高的身份情况。11、被告人商桃结、欧结高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商桃结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欧结高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他们参与盗窃的时间、地点、数量以及实施盗窃的行为方式,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指认现场笔录基本一致,相互印证。12、光盘一份,证实两被告人参与盗窃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予以核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商桃结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商桃结仅参与部分犯罪事实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结合两被告人作案手段、被告人欧结高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称述、证人证言,应认定为两被告人参与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商桃结的辩解及两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商桃结的辩护人认为两被告人对盗窃鸡、狗时没有入户,被告人盗窃白酒、存钱罐等物品确属入户盗窃,有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相互印证,所盗窃的狗公诉机关没有指控为入户,对涉案的鸡,结合被害人的陈述、现场视频,并考虑农村生活习惯,应认定为室内,属入户,故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商桃结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商桃结最后一晚的盗窃行为属未遂的辩护意见,两被告人已经将涉案物品搬离现场,处于两被告人的控制之下,应属既遂,但对于被害人周某家两被告人未盗得任何财物,属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属未遂,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在量刑时依法可对两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欧结高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欧结高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两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相当,且对赃物的分配基本持平,故对此节辩护意见亦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桃结、欧结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显已触刑律,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两被告人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欧结高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两被告人予以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商桃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二、被告人欧结高犯盗窃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赃物,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四、两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光肖斌代理审判员  储星星人民陪审员  朱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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