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屈丽、徐小林、王辉、廖大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屈丽,徐小林,王辉,廖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282-2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东段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12856-2。法定代表人:刘刚。被执行人:屈丽,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朝阳乡。被执行人:徐小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石垭镇。被执行人:王辉,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石垭镇马。被执行人:廖大春,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石垭镇。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峻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