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天津市多宝利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天津市多宝利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苏大普,尹建民,张群,谢晨,张敏,洪大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6执5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194号。法定代表人徐志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多宝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十一经路47号(A座712房间)。法定代表人张群。被执行人: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海通街81号。法定代表人尹建民。被执行人:苏大普,女,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尹建民,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张群,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谢晨,女,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张敏,女,1948年9月24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洪大中,男,1943年12月12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多宝利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苏大普、尹建民、张群、谢晨、张敏、洪大中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全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上文)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张礼玉审判员 尹 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双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