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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55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干县金川镇金川南大道35号,组织机构代码:49252052-X。法定代表人:胡福亮,男,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小斌,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罗平映,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0)干琴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罗平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6482.2元及利息(待算),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平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606.36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军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