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余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洪涛,王余红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刑初357号自诉人:武洪涛,男,1972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人:王余红,男,1970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自诉人武洪涛诉被告人王余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余红主动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武洪涛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武洪涛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确属自诉人武洪涛自愿,符合撤回自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武洪涛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向花审 判 员 张忠臣人民陪审员 李祥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军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