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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清与被执行人于厚霆、马激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于厚霆,马激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王清,女,1966年11月14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被执行人:于厚霆,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被执行人:马激扬,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申请执行人王清与被执行人于厚霆、马激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的(2016)辽0682民初3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于厚霆、马激扬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于厚霆、马激扬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已网络发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崇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金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