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长春市焊丝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铁道北支行,长春市焊丝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铁道北支行。法定代表人:杨红海,行长。被执行人:长春市焊丝厂(原长春市窗纱厂)。法定代表人:王新喜,行长。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焊丝厂(原长春市窗纱厂)已按照(2001)二经督字第243号支付令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铁道北支行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焊丝厂(原长春市窗纱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