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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刘延,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法定代表人:王文光,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2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2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