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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兆春、陈久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春,陈久春,刘明刚,承德县纪营铁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执90号申请执行人李兆春,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陈久春,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被执行人刘明刚,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承德市双滦区。被执行人承德县纪营铁选厂。法定代表人郑芝芳,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兆春与被执行人陈久春、刘明刚、承德县纪营铁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追加承德长城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但因被执行人承德长城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财产在双滦区境内,且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由双滦区法院在执行。为方便执行,节约司法资源,承德县人民法院向本院提出指令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承德县人民法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的(2011)承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调解书由双滦区人民法院执行。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孟庆国审判员  裘 民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