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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强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0527刑申1号吴强:你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对本院(2015)鄂秭归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你改判无罪。理由是:1、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首先应当有劳动者本人或代理人的报案材料,但是秭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出具的相关材料中,并不存在有关劳动者本人或代理人的相关举报材料,这意味着本案是先定罪后取证,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2、你从未收到过秭归县郭家坝镇人民政府、秭归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部门发出的任何形式的解决拖欠工人工资的通知,你的手机短信内容的照片所记载的仅是证人范军叫你去郭家坝派出所调解工程款的事宜,并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通知,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你不存在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4、秭归县劳动监察大队在未穷尽将责令书送达给你及你的同住成年家属的情形下,在你经营的场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并拍照予以记录,不具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院经审查,确认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本院认为:1、关于你提出的不存在有关劳动者本人或代理人的相关举报材料的问题。秭归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可以证实谭小虎、吴运梁举报投诉你拖欠工资的事实;2、关于你提出的从未收到过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出的任何形式的解决拖欠工人工资的通知的问题。2014年8月6日,侦查人员多次询问你在相关部门通知你出面处理工人工资你为何不出面时,你均回答“怕被打”,并未否认收到了通知。2014年8月11日,侦查人员询问你是否收到通知时,你明确回答“我收到两条手机短信,晓得是通知我处理工人工资的事情”。以上供述与侦查机关在你手机上提取的短信照片能够相互印证,证实你收到了要求处理工人工资的通知;3、关于你提出的你不存在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工资的问题。本院认为,你自离开工地之后再未返回,在收到通知之后拒不出面解决问题,多名工人曾向有关部门反映你的手机关机、联系不上,足以认定你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4、关于你提出的秭归县劳动监察大队在未穷尽将责令书送达给你及你的同住成年家属的情形下,在你经营的场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并拍照予以记录,不具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效力的问题。因你逃匿,责令书无法送达给你及你的同住成年家属,秭归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你的经营场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并拍照予以记录,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