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3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鄢天霞陈大乾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天霞,陈大乾,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180号原告:鄢天霞,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陈大乾,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林,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666号。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职务董事长。原告鄢天霞、陈大乾与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鄢天霞、陈大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鄢天霞、陈大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施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