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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66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6628巫春华与王宏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春华,王宏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6628号之一原告:巫春华,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王宏权,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巫春华与被告王宏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巫春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春华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巫春华负担。审 判 长  靳庆珍代理审判员  傅银华人民陪审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