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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8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光保、杨淑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光保,杨淑英,河南省正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5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保,男,195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锋,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录松,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淑英,女,194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正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14号楼13层1302号。法定代表人:曹香美。上诉人李光保因与被上诉人杨淑英、河南省正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略投资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5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李光保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5211号民事裁定,由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的是李光保依据债权转让合同及资金往来记录,主张李光保与杨淑英之间存在债权转让关系的纠纷。虽然作为担保人的正略投资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没有证据证明正略投资公司涉嫌的刑事案件与本案审理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是同一法律事实。一审法院驳回李光保的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李光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杨淑英偿还李光保借款60000元及利息7140元,共计67140元;2.正略投资公司对杨淑英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杨淑英、正略投资公司承担。一审法院经审查,正略投资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立案侦查。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李光保起诉不符合条件。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光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9元退还原告。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因本案涉嫌非法集资,不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光保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李光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黄智勇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