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财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胡安华与刘高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安华,刘高银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财保1138号申请人胡安华,男,汉族,1977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刘高银,男,汉族,1986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胡安华与被申请人刘高银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胡安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刘高银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安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刘高银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冻结申请人胡安华提供的担保物,申请人胡安华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某号某栋某单元某-某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沁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