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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执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玉丽运、韦少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丽运,韦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玉丽运,女,1989年9月8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证件号码:450121198909086924。被执行人韦少林,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西林县,证件号码:452632199111231312。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桂0108执201号执行裁定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韦少林所有的车牌号桂A×××××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玉丽运与被执行人韦少林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韦少林已履行部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玉丽运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韦少林所有的车牌号桂A×××××北京现代牌汽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韦少林所有的车牌号桂A×××××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 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