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道福与吴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福,吴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3民初1544号原告:张道福,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吴丹,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原告张道福与被告吴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道福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道福以吴丹已支付租金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道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张道福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詹祖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俊瑛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