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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道福与吴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福,吴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3民初1544号原告:张道福,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吴丹,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原告张道福与被告吴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道福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道福以吴丹已支付租金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道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张道福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詹祖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俊瑛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