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玲诉被告于国龙、庞亚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玲,于国龙,庞亚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730号、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原告:李秀玲,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于国龙,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省讷河市。被告:庞亚平,女,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玲诉被告于国龙、庞亚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讷河市恒达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