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覃焕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焕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239号移送机关:平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覃焕恩,男,壮族,1976年2月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本院在执行覃焕恩罚金、责令退赔一案中,经向本辖区各商业银行、车辆及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覃焕恩在本辖区各商业银行均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亦无车辆及其他房产登记信息。鉴于被执行人覃焕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覃焕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翁祖文审判员 林孟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