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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薛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薛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02民初2251号原告:陈某,女,1968年2月1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高玲,江苏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1,男,1972年12月2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告陈某与被告薛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碧蓉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高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生有一女。因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尽义务,且有赌博恶习,婚后双方经常吵打,去年被告输掉家中近100万元。被告自2017年3月10日起一直没回家,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请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薛某2由其自愿选择跟谁生活;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薛某1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薛某2。婚后因原告指责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且有赌博的恶习,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于2017年4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薛某1未到庭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且生有一女,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幸福美满家庭。现原、被告因原告指责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且有赌博的恶习发生矛盾,且互相间缺乏沟通交流,致夫妻相处不睦,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彼此多关心、多沟通,各自改正自身存在的不足,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夫妻还是能够重归于好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薛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碧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卞 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