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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慧玲与被执行人党涛、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玲,党涛,高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王慧玲,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春晓街**号*号楼*号。被执行人党涛,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乡任马庄村小党楼***号。被执行人高娟,女,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乡任马庄村小党楼***号。本院受理的王慧玲申请执行党涛、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77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党涛、高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党涛、高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慧玲偿还借款80000元及支付该款的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被告党涛、高娟负担。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党涛、高娟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土地使用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慧玲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7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