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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1执1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阳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石志能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石志能,苏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1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阳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将军路10号法定代表人:陈水平,局长。被执行人石志能,男,1977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苏凯,女,1984年3月20日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系石志能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石志能、苏凯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申请执行人阳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执行人阳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21行审4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