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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尹泽、张国强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泽,张国强,张劭龙,吕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刑初15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泽,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从业者,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桓台县,住桓台县。因吸毒于2015年10月27日被桓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4月8日被桓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时被桓台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被告人张国强,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从业者,住桓台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宋鹏、苗维嘉,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劭龙,男,1988年2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从业者,住桓台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吕建,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从业者,住桓台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泽、张国强、张劭龙、吕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军华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被告人张国强的辩护人宋鹏、苗维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尹泽涉嫌的犯罪事实1、2014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尹泽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高某等人吸食冰毒二次。2、2014年秋冬的一天,被告人尹泽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岳某等人吸食冰毒三至四次。3、2014年秋天,被告人尹泽在其所驾驶的鲁C/×××××银灰色江淮瑞风商务车上交叉容留任某、岳某、高某吸食冰毒一次。4、2014年年底至2015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尹泽在其所驾驶的鲁C/×××××银灰色江淮瑞风商务车上容留岳某等人吸食冰毒一次。5、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尹泽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徐某及被告人张国强吸食冰毒一次。6、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尹泽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徐某吸食冰毒一次。7、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尹泽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被告人张国强等人吸食冰毒一次。8、2015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尹泽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张某吸食冰毒二次。9、2015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尹泽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被告人张劭龙吸食冰毒一次。10、2015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尹泽出资在桓台县果里镇一家宾馆开房容留张某吸食冰毒一次。11、2016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尹泽在其所驾驶的鲁C/×××××银灰色长安之星面包车上容留徐某、被告人张国强、被告人吕建等人一起吸食冰毒一次。12、2016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尹泽在其所驾驶的一辆绿色大众轿车上容留吕建等人吸食冰毒一次。二、被告人张国强涉嫌的犯罪事实1、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张国强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国强车行内容留被告人尹泽、被告人吕建等人吸食冰毒三次。2、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张国强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国强车行内容留徐某、被告人尹泽吸食冰毒二次。3、2015年夏天,被告人张国强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国强车行内容留张某、被告人尹泽吸食冰毒二次。三、被告人张劭龙涉嫌的犯罪事实1、2015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张劭龙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尹泽吸食冰毒一次。2、2015年夏秋的一天,被告人张劭龙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尹泽等人吸食冰毒二次。3、2015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张劭龙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被告人尹泽、被告人吕建吸食冰毒一次。4、2015年夏秋的一天,被告人张劭龙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被告人尹泽、被告人张国强吸食冰毒一次。四、被告人吕建涉嫌的犯罪事实1、2015年夏天,被告人吕建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先后容留被告人尹泽、张某吸食冰毒二次。2、2015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吕建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被告人尹泽、被告人张国强吸食冰毒一次。3、2015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吕建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被告人张国强吸食冰毒一次。4、2015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吕建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被告人尹泽、被告人张劭龙吸食冰毒一次。所举证据有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岳某等人证言;书证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泽、张国强、张劭龙、吕建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国强、张劭龙具有自首情节。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尹泽、张国强、张劭龙、吕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庭审中没有辩解。被告人张国强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张国强与其他参与吸毒人员的供述、陈述存在矛盾,被告人张国强容留他人吸毒次数、参与人员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张国强系自首,真诚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尹泽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部分1、2014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尹泽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高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下均统称冰毒)二次。2、2014年秋冬的一天,被告人尹泽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岳某等人吸食冰毒三次。3、2014年秋天,被告人尹泽在其所驾驶的鲁C/×××××银灰色江淮瑞风商务车上交叉容留任某、岳某、高某吸食冰毒一次。4、2014年年底至2015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尹泽在其所驾驶的鲁C/×××××银灰色江淮瑞风商务车上容留岳某等人吸食冰毒一次。5、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尹泽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徐某、被告人张国强吸食冰毒一次。6、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尹泽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徐某吸食冰毒一次。7、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尹泽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被告人张国强等人吸食冰毒一次。8、2015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尹泽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张某吸食冰毒二次。9、2015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尹泽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被告人张劭龙吸食冰毒一次。10、2015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尹泽出资在桓台县果里镇一家宾馆开房容留张某吸食冰毒一次。11、2016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尹泽在其所驾驶的鲁C/×××××银灰色长安之星面包车上容留徐某、被告人张国强、被告人吕建等人一起吸食冰毒一次。12、2016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尹泽在其所驾驶的一辆绿色大众轿车上容留吕建等人吸食冰毒一次。二、被告人张国强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部分1、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张国强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国强车行内容留被告人尹泽、被告人吕建等人吸食冰毒三次。2、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张国强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国强车行内容留徐某、被告人尹泽吸食冰毒二次。3、2015年夏天,被告人张国强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国强车行内容留张某、被告人尹泽吸食冰毒二次。三、被告人张劭龙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部分1、2015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张劭龙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尹泽吸食冰毒一次。2、2015年夏秋的一天,被告人张劭龙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尹泽等人吸食冰毒二次。3、2015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张劭龙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被告人尹泽、被告人吕建吸食冰毒一次。4、2015年夏秋的一天,被告人张劭龙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被告人尹泽、被告人张国强吸食冰毒一次。四、被告人吕建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部分1、2015年夏天,被告人吕建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先后容留被告人尹泽、张某吸食冰毒二次。2、2015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吕建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被告人尹泽、被告人张国强吸食冰毒一次。3、2015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吕建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被告人张国强吸食冰毒一次。4、2015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吕建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被告人尹泽、被告人张劭龙吸食冰毒一次。另查明,2016年4月20日、7月29日被告人张国强、张劭龙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系桓台县公安局田庄派出所在办理任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中发现,经审查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侦查。后被告人尹泽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张国强、张劭龙投案自首,被告人吕建被传唤到案。2、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尹泽因吸毒于2015年10月27日被桓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4月8日因吸毒被桓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时被桓台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3、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犯罪时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夏秋季节,其和任某、岳某、尹泽在尹泽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卧室吸食过两次冰毒,时间都是下午,冰毒和吸毒工具都是尹泽提供的。2014年秋天的一天下午,其和尹泽、岳某、任某吃完饭后,商量着玩点冰毒,尹泽开来一辆东风商务车拉着其三人到岳某家附近,把车停在一条胡同里,其四人一起吸食了冰毒。冰毒和吸毒工具都是尹泽提供的。5、证人岳某的证言证实,其曾用名岳洋。2014年秋天的一天下午,其和任某、尹泽在尹泽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尹泽的房间内吸食了大约0.3克冰毒,冰毒和吸毒工具是任某提供的。在一周内,其三人又在尹泽家中吸食了三次冰毒,冰毒是三人一起凑钱由其出面从王晓雨那里购买的。2014年秋天的一天下午,其和尹泽、高某、任某在尹泽开的一辆银灰色商务车上吸食了大约0.3克冰毒,当时尹泽的车停在桓台县渔洋街其家附近。2014年年底至2015年年初的一天下午,其和尹泽开着他那辆银灰色商务车去高青县接尹泽的表哥时,三人在回桓台的路上一起吸食了大约0.3克冰毒,冰毒和吸毒工具是尹泽的表哥提供的。6、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一天晚上,其和岳某、高某、尹泽在尹泽开去的一辆银灰色商务车上吸食过一次冰毒,冰毒是岳某提供的,当时尹泽把车停在了桓台县人民医院南门西侧。7、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和尹泽在尹泽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尹泽的卧室里吸食过一次冰毒,冰毒和吸毒工具是尹泽提供的;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和张国强、尹泽在尹泽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尹泽的卧室里吸食过一次冰毒,冰毒和吸毒工具是尹泽提供的;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和尹泽、任某在尹泽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尹泽的卧室里吸食过一次冰毒,冰毒和吸毒工具的来源其不清楚。2015年下半年,其自己到张国强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国强车行内和张国强一起吸食过4到5次冰毒,冰毒是其和张国强凑钱从一个外号叫小帅的姓毕的男子手中购买的,吸毒工具是小帅提供玻璃泡子,其和张国强自己做的。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和张国强、尹泽在张国强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国强车行内和张国强一起吸食过一次冰毒。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和张国强、尹泽、任某在张国强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国强车行内和张国强一起吸食过一次冰毒。2016年年初的一天,其和张国强、岳洋、吕建、吕志林、尹泽在尹泽的灰色面包车上吸食过一次冰毒。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15年夏天和尹泽在尹泽家或者在宾馆里一起吸食过冰毒,吸食的冰毒都是尹泽提供的。2015年夏天,其在尹泽家里吸食了三次冰毒,其中一次是白天,两次是晚上,这三次都是尹泽提供的冰毒、吸毒工具。2015年夏天,尹泽还请其去宾馆吸食过几次冰毒,其中在位于果里镇西龙村路段的汇缘宾馆吸食过两次冰毒,这两次都是尹泽在宾馆二楼开的房间;2015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尹泽还请金梦月和其在果里镇沼城宾馆二楼的一个房间吸食过一次冰毒。这几次都是尹泽出资并且由尹泽负责办理开房手续的,因为这两家宾馆都离尹泽家不远,尹泽曾告诉其他认识这两个宾馆的老板,所以尹泽开房时不用身份证。2015年夏天,其和尹泽在吕建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吕建的家中二楼客厅内和吕建一起吸食过两次冰毒,冰毒和吸毒工具是尹泽提供的。2015年夏天的一天中午,其和尹泽一起分别从毕青峰手中买了冰毒。尹泽当时没有吸毒工具,其有工具,尹泽让其带着工具跟他一起去吸食冰毒。尹泽让其去了龙南村张国强开的一家卖电动自行车的门头,之后其和尹泽、张国强一起在张国强的门头房里吸食了冰毒。后来,其和尹泽、张国强在张国强的电动车门头又吸食了两次,大体时间是2015年夏天,都是在白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冰毒都是尹泽提供的。9、被告人尹泽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春夏季的一天,其容留杨彬、高某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家中吸食过一次冰毒,冰毒是其出了300元钱让杨彬买的,共0.3克;2014年春夏季的一天,其容留高某在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吸食过一次冰毒,还有没有别人忘了。2014年秋冬,其在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家中其卧室内容留任某吸食过三至四次冰毒、容留岳某吸食过三至四次冰毒,其中有跟他们两个人一起的时候也有其分别跟他们两个人吸食的时候。2014年秋天其曾开着一辆车牌号为鲁C/×××××的银灰色江淮瑞风商务车,在该车内其容留岳某、任某、高某吸食过两次冰毒,但这两次每次谁参加其记不清楚了。2014年年底至2015年年初的一天,其开着鲁C/×××××银灰色江淮瑞风商务车拉着岳某去高青县县城接其表哥徐飞,在回桓台的路上,其和徐飞、岳某在该车上吸食了一次冰毒,冰毒和吸毒的工具都是徐飞提供的。2015年的一天,其在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和张国强、徐某一起吸食过一次冰毒。2015年的一天,其在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和徐某吸食过一次冰毒;2015年的一天,其在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张国强、岳某一起吸食过一次冰毒。2015年夏天,其和张某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吸食过二到三次冰毒,冰毒是其出钱张某购买的,吸毒工具是其提供的。2015年夏天的一天,其给了张某100元钱在桓台县果里镇的一家旅馆开房,其和张某、张某的女朋友在旅馆二楼的一个房间里吸食过一次冰毒。2015年夏天的一天,其容留张劭龙在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吸食过一次冰毒。2016年年初的一天,其和张国强、岳某、吕志林、吕建、徐某在其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C/×××××的银灰色重庆长安之星面包车上吸食过一次冰毒。2016年年初的一天白天,其开着一辆绿色大众桑塔纳3000型轿车,在该轿车上其和吕建、岳某一起吸食过一次冰毒,当时车就停在龙南村附近。2015年夏天,其和张某在吕建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二楼,和吕建一起吸食过二次冰毒;2015年夏天,其还和张国强在吕建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二楼,和吕建一起吸食过一次冰毒,2015年夏天,其和张劭龙在吕建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二楼和吕建一起吸食过一次冰毒。2015年夏天,张劭龙在他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老家容留其吸食过一次冰毒;2015年夏天张劭龙在他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老家容留其和吕建一起吸食过一次冰毒;2015年夏天张劭龙在他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老家容留其和张国强一起吸食过一次冰毒。2015年夏天,张劭龙在他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老家容留其和孙旭吸食过二次冰毒。2015年,其和任某、张国强、岳某、吕志林、吕建、徐某、张某、张劭龙等人,交叉在张国强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国强电动车车行内吸食过九至十次的冰毒,具体经过记不太清楚了,其中其单独去过二次。10、被告人张国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在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开了一家叫“国强车行”的电动车专卖店。其和尹泽是朋友关系,平时很要好,2013年其跟尹泽学上了吸毒的毛病。2014年到2015年期间,尹泽领着吕建、岳某、任某、张劭龙、张某、徐某等人到其经营的“国强车行”内吸食过6、7次冰毒,有时是尹泽自己去,有时是尹泽领着他们其中的人去的,每次都有尹泽去,具体每次都谁参与其记不清楚了。2014年至2015年,其分别和徐某、岳某等人在尹泽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尹泽的房间内,和尹泽一起吸食过四到五次冰毒,冰毒和吸毒工具是尹泽提供的。2016年年初的一天,其和岳洋、吕志林、吕建、徐某等人在尹泽所开的他家的银灰色面包车上吸食过一次冰毒。2015年,其和尹泽在吕建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二楼跟吕建一起吸食过两次冰毒;同年,其自己去吕建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二楼和吕建一起吸食过两次冰毒,这两次冰毒和吸毒工具来源其都不清楚。11、被告人张劭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7月,尹泽向其提供毒品,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正房东边的卧室内,其和尹泽自制吸毒工具,在其家中吸食了冰毒,这是其第一次吸毒。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其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总共单独容留尹泽吸食过5-6次冰毒;2015年秋天的一天,其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尹泽和吕建吸食过一次冰毒;2015年秋天,其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容留尹泽和张国强吸食过3-4次冰毒。2015年的一天,尹泽在他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和其吸食过一次冰毒;2015年夏天的一天,吕建在他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二楼容留其吸食过一次冰毒,还有没有其他人其记不清楚了。12、被告人吕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夏天,其开始和徐某、尹泽吸食冰毒。2015年夏天,其在其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二楼先后容留尹泽、张某一起吸食过二次冰毒;2015年夏天的一天,其在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二楼上容留尹泽、张国强一起吸食过一次冰毒;2015年夏天的一天,其在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二楼上容留张国强吸食过一次冰毒;2015年夏天的一天,其在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二楼上容留尹泽、张劭龙一起吸食过一次冰毒。2015年夏天的一天白天,其和岳洋、尹泽、张劭龙一起在张劭龙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吸食过一次冰毒;2015年夏天的一天白天,其和任某、尹泽、张劭龙一起在张劭龙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家中吸食过一次冰毒;2015年夏天的一天白天,其和张国强、尹泽在尹泽所开的灰色长安面包车上吸食过一次冰毒,当时车停在了国强车行附近;2016年年初的一天,其和张国强、徐某、岳洋、尹泽等人在尹泽所开的灰色长安面包车上吸食过一次冰毒,当时车停在了国强车行附近;2016年年初的一天白天,其和岳洋、尹泽在尹泽驾驶的一辆绿色大众轿车上吸食过一次冰毒;2015年的一天,其和尹泽、张劭龙、张国强在张国强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国强车行内吸食过一次冰毒;2015年的一天,其和尹泽、徐某、张国强在张国强位于桓台县果里镇龙南村的国强车行内吸食过一次冰毒。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泽、张国强、张劭龙、吕建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中被告人尹泽容留他人吸毒16次,被告人张国强容留他人吸毒7次,被告人张劭龙容留他人吸毒5次,被告人吕建容留他人吸毒5次,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国强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张国强投案自首的供述及被告人尹泽、吕建的供述,证人徐某、张某的证言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对被告人张国强的辩护人所提的张国强容留他人吸毒次数、参与人员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尹泽曾因吸毒被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思悔改,再次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触犯刑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国强、张劭龙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国强的辩护人所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尹泽、吕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均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至2018年7月30日止)。被告人张国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劭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吕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军红审 判 员  朱 萌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