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执恢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汉中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西乡新源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刘纪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省西乡新源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刘纪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执恢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民主街7号,组织机构代码:79792790-2。法定代表人:张汉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西乡新源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乡县城关镇葛石粮点院内。法定代表人刘纪善,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纪善,男,生于1963年3月4日,汉族,住城固县龙头镇周家湾村八组。身份证号:61232219630304041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汉证执字第13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汉中市资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资信公司)与陕西省西乡新源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乡新源公司)、刘纪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8月30日,将该案申请执行人针对被查封的土地房产参与分配申请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城固县人民法院参与分配。2016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汉中资信公司、被执行人西乡新源公司以及第三人城固县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固福星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同月26日,申请执行人汉中资信公司、城固县人民法院主持分配案件申请执行人张晓梅、两案共同被执行人刘纪善及其配偶陈新枝以及第三人城固福星公司在城固县人民法院的主持见证下签订了第二份执行和解协议。上述多方当事人均已履行完毕两份执行和解协议,城固县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2月26日收到该案执行和解款3530381元,并于2017年5月7日送达所有当事人(2013)城执字第00445号执行案件分配方案,执行案件所有当事人对该执行案件分配方案均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依照上述分配方案应得款1567798.37元,遂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汉中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汉证执字第1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炜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刘新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倩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