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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余照喜与熊翔、李瑞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照喜,熊翔,李瑞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20号申请执行人:余照喜,男,汉族,1979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竹山县。被执行人:熊翔,男,汉族,1987年5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李瑞雪,女,汉族,1989年8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申请执行人余照喜与被执行人熊翔、李瑞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鄂0303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熊翔、李瑞雪应支付余照喜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16日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1416元。本院在执行执行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熊翔、李瑞雪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余照喜同意撤销该案的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03执2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发现被执行人熊翔、李瑞雪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喻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