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3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姚金杰与黄骅市鑫鑫网吧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金杰,黄骅市鑫鑫网吧
案由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3671号原告:姚金杰,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失业,住河北省黄骅市大学城A区。委托代理人:齐翠翠,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大学城A区。(系原告之妻)被告:黄骅市鑫鑫网吧,地址:大学城四期A区业主:王国立,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寨里村***号。委托代理人:王胜海,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王紫阳,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姚金杰与被告黄骅市鑫鑫网吧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金杰及委托代理人齐翠翠、被告黄骅市鑫鑫网吧业主王国立的委托代理人王胜海、王紫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金杰诉称,原告自2016年6月21日购买黄骅市大学城四期A区10号楼2单元301室,和鑫鑫网吧(阳光网络)相邻,由于被告室外的排风系统和空调昼夜不停,其噪音严重超标,已妨碍了原告及家人的正常休息,给原告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影响,多次与被告协商未能解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消除噪音干扰,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被告黄骅市鑫鑫网吧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网吧噪音问题原、被告进行了多次协商,尽管排风机噪音排放标准已经符合国家、产品规定,被告还是尽力根据原告的要求花费9713元整改排风系统。但原告以没有达到他的要求为由,要求被告对排风开启时间进行严格限制,要求晚8点准时关闭。但被告也有营业的需求,最后承诺于晚10点关闭,一直持续至今。2017年5月19日在城管部门的协商下,被告承诺为原告建造隔音墙,花费1000元筹备相关事宜,但原告依旧不满足,拒绝被告建造隔音墙的解决方案,只要求金钱上的补偿。综上,原告应当举证证实网吧的排风系统与空调噪音超标,严重影响其生活,否则应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在黄骅市大学城四期A区10号楼2单元301室居住与被告鑫鑫网吧相邻。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证据1、原告用其个人在网上下载的检测噪音软件,于2017年6月14日晚上10点自行在其家中检测噪音的视频,检测噪音软件显示48、49分贝。证据2、原告用自已的手机在其家窗台自己录制的视频,证实空调等噪音的情况。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其个人制做的视频没有权威性,也不能证明在哪检测的,而且显示48、49分贝,并未超过该分贝,另空调用户很多,不能证明空调是我们的空调噪音。被告提交现场照片5张,证明不止被告使用空调其他住户同样使用空调。2、排风设备指标照片一张,显示噪音指标为48分贝。3、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证明其小区属于二类环境噪声准标,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证明其设备噪声符合标准未超标。4、整改证明因为噪音问题进行了数次整改。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认为证据1没有门牌号无法确认。证据2、不能证明是被告的产品达标。3、不能证明小区是二类小区,没有规划标准,被告的确整改过但仍有噪音。本院认为,原告为证实被告鑫鑫网吧的排风设备及空调的噪音超标妨碍了其家人的正常休息,提交其个人检测噪音的手机视频,因该检测非专业部门作出,且被告也不予认可,并认为其设备符合标准。所以,依据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故对其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金杰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姚金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冀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