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2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与吴延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吴延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被执行人:吴延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延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422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