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执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223号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人民东街189号。法定代表人:滕章义,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建华,男,汉族,1964年3月27日出生,现住枣强县大营镇李洪流故村**号,身份证号:1330231964********。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申请2017年3月31日将李建华名下枣强信用社大营信用社账户18×××24冻结7.55万元,已冻结2万元,181130121005859512冻结7.55万元,已冻结2.1万元吧,未冻结3.45万元,余额不足。枣强信用社石村信用社账户18×××62、18×××18、18×××16冻结7.55万元,已冻结3.45万元未冻结4.1万元,余额不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