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1执49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成佳支行申请执行王志成、张希、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刚、张珍、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成都地大盛农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成佳支行,王志成,张希,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刚,张珍,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成都地大盛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1执4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成佳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成佳镇。负责人:刘斌,行长。被执行人:王志成,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宁夏街。被执行人:张希,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被执行人: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大道。法定代表人:骆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曾刚,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被执行人:张珍,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被执行人: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法定代表人:曾刚,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地大盛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街。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31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成佳支行申请执行王志成、张希、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刚、张珍、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成都地大盛农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8,410,904.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川0131执496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志成所有车牌号为川A1×××P的宝来牌小型轿车。因该车未实际扣押,暂无处置条件。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6)川0131执496号之二民事裁定,扣划被执行人王志成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杨柳店支行账户号上的存款450,445。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