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执1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纪元与被执行人伊川中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诣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宜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刘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纪元,伊川中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诣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宜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刘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1190-2号申请执行人孙纪元,男,1949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伊川中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浥涧村。被执行人河南中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凤台路322号7号楼24层2401号。被执行人河南中宜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南路商贸路西7幢24层2402号。被执行人刘欣,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关于孙纪元申请执行伊川中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诣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宜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刘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4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伊川中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诣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宜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刘欣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孙纪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伊川中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诣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宜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刘欣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伊川中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一宗,但为轮候查封,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欣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157**的汽车一辆,本院暂时无法找到上述车辆,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上述车辆的具体位置,致使本院无法对该车辆进行扣押、评估、拍卖,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孙纪元尚未实现的债权(支付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169093.33元,案件受理费9024元,公告费26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43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俊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