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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岳阳市金润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岳阳市金润达运输有限公司,罗某某,江西江龙集团兴海汽运有限公司,高某某,欧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5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地址,高安市。负责人:游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某某,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岳阳市金润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被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兴海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湖南省,住湖南省。被执行人欧阳某某,男,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诉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四查”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均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民终1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林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