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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3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晓刚与黑龙江盛鑫银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刚,黑龙江盛鑫银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3民初1764号原告:张晓刚,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李永明,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哈尔滨市双城区。被告:黑龙江盛鑫银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城海,经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刚诉讼称:2014年春,原、被告签订由被告开发的双城区万龙乡鑫源小区商品房施工协议,原告包工包料按期完工,并已验收合格,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060万元。后原、被告达成用房抵顶工程款协议,并给原告开出购房发票60张,40套房屋的买卖合同。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已成立,被告应向原告交付所卖房屋。原告诉请1、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60套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合法有效。2、请求被告出具正式的购房机打发票,并补签其余的20套购房合同。3、请求被告协助办理60套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4、请求被告办理双城区万龙乡鑫源小区2号楼7单元201室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登记在原告名下。5、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经庭审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是债务关系即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给付关系。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为实现工程款清偿之目的,是采取清偿债务的一种方式,履行的是代物清偿行为,而非真正意义的房屋买卖。且原、被告就抵偿协议尚有争议。基于本案事实及合同的严守原则,原告以房屋买卖诉讼主张权力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应主张原债务即拖欠工程款的给付之诉。经释明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不主张拖欠工程款的给付之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处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刚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5元,原告张晓刚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程衍审判员  魏醉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