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褚青显与郑付兴、郑佳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青显,郑付兴,郑佳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219号申请人褚青显,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郑付兴,男,生于1938年7月12日,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郑佳鑫,男,生于1994年5月8号,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褚青显与被执行人郑佳鑫、郑付兴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付兴已全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