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柯善梅与段明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善梅,段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柯善梅,女,生于1957年3月2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段明军,男,生于1968年8月1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本院在执行柯善梅与段明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段明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丽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