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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柯善梅与段明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善梅,段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柯善梅,女,生于1957年3月2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段明军,男,生于1968年8月1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本院在执行柯善梅与段明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段明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丽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