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1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谢占宝与陕西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牛孝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占宝,陕西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牛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占宝,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巫国华,陕西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三楼。法定代表人牛孝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牛孝华,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本院执行的谢占宝与陕西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牛孝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部分房产。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占宝向本院申请案件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或查封的财产具备处分条件时,再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1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积极履行义务或查封的财产具备处分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