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5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善贵与河北省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省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贵,河北省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省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5民初1277号原告:李善贵,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北省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任丘市东北小征村北。被告:河北省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处,地址:锡林浩特市阿尔善油田区。负责人:魏广存。原告李善贵诉被告河北省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省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善贵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善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善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0元,由原告李善贵负担。审判员 范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艾丽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