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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爱华与刘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华,刘志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369号之一原告:王爱华,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法律工作者,景县光大法律服务所。被告:刘志红,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委托代理人:郭风英(系刘志红之妻),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原告王爱华与被告刘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爱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元,保全费430元,共计832元,由原告王爱华负担。审判员  马秀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