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执恢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农村商业银行叶县支行与张大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农村商业银行叶县支行,张大定,李红亳,朱延锋,张继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2执恢39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叶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贾红伟。被执行人张大定,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红亳,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延锋,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继奎,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叶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大定、李红亳、朱延锋、张继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127)豫0422执恢3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中浩审判员 银 铃审判员 郑延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