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立松与李春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松,李春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86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松,男,生于1974年5月15日,汉族,江苏省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湖滨北路三台5牌*号。被执行人李春权,男,生于1981年6月18日,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巴拉素镇小旭吕村。申请执行人张立松与被执行人李春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陕0802民终1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立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李春权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立松租赁款24039.5元,鉴定费2150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46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春权仍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春权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立松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春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立松发现被执行人李春权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