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2017)湘0105民初2354号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诉廖照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廖照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354号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98号新世纪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全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系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职工。原告: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239号长房大厦9、10楼。法定代表人:付相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廖照明,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连升街福庆街**号***房。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廖照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恒兴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悦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人民陪审员 肖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娄振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