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特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西省耀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特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西省耀晖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特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江西省耀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青山湖区。关于本院执行的广州市特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耀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11民初46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省耀晖实业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法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6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申请日暂计利息518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074元及律师代理费30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619元。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如下:1、2017年3月20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江西省耀晖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失信执行决定书及查封、冻结执行裁定书。2、2017年3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起了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2017年3月23日,本院向南昌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4、2017年3月23日,本院向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5、2017年4月24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函,征求申请人的意见。6、2017年5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省耀晖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根兵限制高消费,并将限制高消费令邮寄法定代表人张根兵。7、2017年6月26日,案件承办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人对执行情况予以认可。本案立案已超过三个月。本案执行标的总额24.7914万元,未执行标的总额24.7914万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特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江西省耀晖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省耀晖实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丽华审 判 员 胡显耀人民陪审员 谢大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