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一审执行强制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被执行人邓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2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邓某某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28日至29日在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邓某某有位于贵州省黔西县金凤大道公安备勤大楼B幢2单元15-4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201306**)。2017年5月29日竞买人黄鹂(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原城关镇水西路2000-601号。身份证号:522423197003035041)以298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贵州省黔西县金凤大道公安备勤大楼B幢2单元15-4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201306**)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黄鹂所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鹂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黄鹂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承琴审判员 胡云贵审判员 何中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明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