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行赔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韦成伟与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成伟,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21行赔初7号原告韦成伟,男,1985年3月出生,住临泉县,被告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临泉县人民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6275727-X。法定代表人王佳杰,该局局长。韦成伟诉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因房屋权属登记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在审理中,韦成伟以应当先行向被告申请赔偿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成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成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李煌真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魏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亚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