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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5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海松机械有限公司与陈方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松机械有限公司,陈方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渝0109民初5177号原告:重庆海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5号(同兴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冯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符青,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方令,男,汉族,1987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重庆海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方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松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海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重庆海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