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涛、王亚飞等与邵建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涛,王亚飞,邵建成,赵艳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2217号原告:黄涛,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王亚飞,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韩英,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邵建成,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赵艳华,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黄涛、王亚飞与被告邵建成、赵艳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文明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涛、王亚飞的委托代理人王韩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建成、赵艳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涛、王亚飞起诉称,2013年,被告邵建成因承包九峰水上乐园浇灌水泥地面工程与两原告约定,由两原告承揽该工程的混泥土搬运部分。工程完工后,因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邵建成向两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承揽款59800元。该债务系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负连带责任。现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两原告承揽款5980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邵建成确认截至2016年8月2日尚欠原告59800元款项的事实;3.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被告邵建成、赵艳华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邵建成、赵艳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核,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邵建成尚欠原告报酬59800元及该债务系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事实,在无其他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情况下,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本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作如下认定:两原告共同为被告搬运混凝土及处理混凝土等废物。2016年8月2日,经被告邵建成与两原告结算,被告邵建成尚欠两原告598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因被告邵建成未支付而诉至本院。另查明,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由被告邵建成出具的欠条证明了被告邵建成尚欠两原告报酬59800元的事实。被告邵建成应及时支付。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其他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两被告应负共同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邵建成、赵艳华支付原告黄涛、王亚飞报酬59800元,并支付从2017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邵建成、赵艳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严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舒珊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