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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江西江龙集团广通物流有限公司、杨井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江龙集团广通物流有限公司,杨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38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广通物流有限公司,住高安市杨圩镇。法定代表人幸仕超,经理。被执行人杨井平,男,1974年11月10日生,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江西江龙集团广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杨井平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3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杨井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983执3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