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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伟、刘立晶、马盼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伟,刘立晶,马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夏隆德县城解放路。法定代表人:冯富贵,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林,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控制部经理,住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家属楼。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伟,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刘立晶,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马盼盼,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伟、刘立晶、马盼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隆民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伟、刘立晶、马盼盼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97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盼盼自动履行15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伟、刘立晶外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剩余执行款44722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被执行人李伟、刘立晶、马盼盼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凯审判员  温振和审判员  张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冠亚